3月23日,《202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修訂)實施細則》(以下簡稱“《修訂細則》”)刊憲公布,並於同日生效。
《修訂細則》是基於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所累積的經驗,由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會同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安委”)制定,將有助提升香港特區持續維護國家安全的能力。
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了特區執法機關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可以採取的各種措施,並授權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會同香港特區國安委制定相關實施細則。根據相關規定,香港特區有憲制責任持續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以持續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爲和活動。
特區行政長官會同國安委首次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於2020年7月7日生效。香港特區在過去多年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和執行《實施細則》中,汲取了實踐和執行的經驗。根據這些經驗及相關法庭案例,由特區行政長官會同國安委制定《修訂細則》,加以完善香港特區執法機構可採取的措施以及進一步釐清相關法律程序和技術安排,以進一步強化執法機構的執法力量,更有效防止及偵查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及時防範和化解國家安全風險。
特區政府發言人表示,制定《修訂細則》符合基本法,包括有關人權的條文,以及香港國安法的有關規定。《修訂細則》所作的規定嚴謹,具體地規定了在什麼情況下,相關執法機構可行使的權力;《修訂細則》的多項措施設有由司法機關把關的機制,以確保執法人員在執行各項措施時,既能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爲和活動,也能同時按香港國安法第四條及第五條的要求,充分保障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利。